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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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弘扬济危扶困,激励先进的宗旨与精神,实现报效祖国、回馈社会的心愿,北京瑞源文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捐赠人”)出资设立“瑞源德邻专项基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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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该专项基金的宗旨是致力于资助需要帮助的群体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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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该专项基金设立独立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为该专项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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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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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捐赠人对该专项基金的投入金额为***人民币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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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该专项基金为6年期设置,实行每年捐赠制度。每年捐赠总额***人民币起,至2015年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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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该专项基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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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 2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3 促进社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发展进步的活动及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4 除以上未列明的慈善公益事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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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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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金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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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4名委员组成。委员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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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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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捐赠人指定代表2名; 2 北京市慈善协会指定代表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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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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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届委员由捐赠人、北京市慈善协会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2 罢免、增补委员须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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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基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基金最高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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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修改管理办法; 2 选举、更换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 3 决定年度捐赠活动计划,包括受益人的确定; 4 委员会成员在每捐赠年度可以在本基金捐赠范围内指定受益人; 5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6 决定基金的延续或终止;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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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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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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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捐赠人***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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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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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召集和主持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 2 检查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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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该专项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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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该专项基金的10%用于本基金的推广宣传及项目管理费用等,当有需求时提取,不需要不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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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该专项基金由北京市慈善协会具体管理。北京市慈善协会财务账户下开设“瑞源德邻专项基金”专帐,对善款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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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及时编制财务报告。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基金的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4月30日前,按会计年度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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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年度救助款项的支出依据管委会的决议并由管委会主任及双方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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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该基金专账不允许透支、或移做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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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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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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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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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基金管理委员会所有决定均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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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